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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差遣的岗位约束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方式。劳务差遣用工是补充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则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刻不超越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代替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作者代替工作的岗位。
也就是劳务差遣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工作岗位,其他岗位不得实施劳务差遣,而实务中很多企业随意岗位选用劳务差遣,本身实质是违规。
二、劳务差遣的份额约束
根据《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四条规则: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差遣劳作者数量不得超越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缔结劳作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差遣劳作者人数之和。
因此,即便是选用劳务差遣,也不可能大量选用,而不能超越10%人数约束。
三、违规劳务差遣的处分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差遣规则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规范处以罚款,对劳务差遣单位,吊销其劳务差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差遣劳作者造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