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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的“包工头”劳务用工事实,与建筑行业法规的施工劳务资质规定,并行存在已久。通常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施工单位一般不与民工直接建立关系,民工很少能享受社保、技能培训等员工待遇。
包工头、农村包工队为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种松散模式下,建筑企业长期不招收自有工人,难以避免地致使关键工种、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能人员储备不足,甚或管理层与作业层脱节。
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2018年曾作调研: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民工达70%。多数民工无技能等级证书,没有参加过正规的技能培训,中高级技工严重缺乏。
一、建筑劳务在行业法规上的演变
存在即合理,但并非合法。存在的复杂性,也才有了法治的必要;存在的合理性,也便有了法制的完善。顺应市场需要,保护弱势权益,提升专业技能,让生产关系一定要协同、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要进入立法者深入思考的范畴。
(一)施工劳务资质。
一直以来,从事建筑劳务的是企业,是经资质审批的施工劳务企业,其他主体是不能从事施工劳务分包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2号)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十一条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三)施工劳务资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六条规定,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住建部在2015年已暂停部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换证,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设想的前奏。